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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广西高院  字体大小[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以法之名 守护“少年的你”

  2022年5月27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法院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通报2021年以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展示少年法庭改革成果,同时公布九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介绍,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形成社会联动合力,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聚焦犯罪防控和权益保护,全区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广西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妥善审理涉罪未成年人。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93件3212人,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增幅得到有效控制。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西法院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迅速立案、有效调解、快速审理”原则,最大限度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2021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家事案件61403件,结案56585件,调撤22262件,调撤率达53.42%。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为92%,有效震慑侵害未成年人行为。

 

  深化新时代少年法庭改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广西法院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法庭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以自治区高院为统筹指导,上下级法院积极联动,大力推进广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综合改革,助推少年法庭先进改革成果在全区法院迅速铺开,构建融合的“大少审”工作格局,打造具有广西边疆民族特色的少年法庭,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实现新发展。

  构建权益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2016年以来广西法院对9342名未成年人给予司法救助,共发放11532.5万元司法救助金。2022年1至4月,全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85份,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科学教育、依法带娃。

 

  本次会议设主会场和分会场,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单位代表应邀在主会场参会,全区各中基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在分会场设参与会议。会场以直播形式,连线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岑溪市人民法院,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广西法院少年法庭建设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1

  魏某某故意杀人案

  对残害无辜未成年人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因与王某某产生家庭矛盾,为报复泄愤,将王某某的弟弟明明、康康(均系幼儿)骗到附近山岭,用柴刀多次砍击明明、康康的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后逃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因与他人矛盾纠纷,为报复持柴刀故意砍击无辜未成年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某某死刑。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惩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残害无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02

  何某某、周某某拐卖儿童案

  出卖亲子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周某某(案发时17岁)未婚先孕,其向生母何某某寻求帮助。两人决定待孩子出生后出卖。后周某某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周某某及其母何某某将该名男婴以3.2万元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将该男婴救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本案中组织、策划,联系居间介绍人,寻找买家,起主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上缴赃款。周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幼年时父母便分开生活,从小缺失父母管教与关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考量,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获利出卖亲生子的典型案例。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涉及法律、道德、人伦等社会问题。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得作为商品买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亦提醒公众,生育子女应当尽到抚养教育责任,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红线。

  03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系某市高三毕业生,与被害人莫某某通过网络成为微信好友,张某某伪装成女性与之谈恋爱,多次以生病、急用钱等理由向莫某某要钱,莫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转账给张某某,共计骗取莫某某4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参加了高考并被高校录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母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通过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日常表现,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对其进行惩戒教育,经综合考量,对面临即将高考的张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精准帮教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重在“治病救人”,尽最大努力促使罪错少年改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圆桌审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等特色审判工作机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自身的过错,促使他们真诚悔过,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围绕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以及生活学习的客观实际,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04

  未成年被告人陈某某抢劫及家庭教育令案

  对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发出组合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考虑到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有密切关系,法院向被告人的父母分别发出不同的家庭教育令:要求陈某某的母亲与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被告人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缺乏家庭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分析犯罪成因及家庭教育问题,制定了详尽的家庭教育计划。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对失足少年依法惩处的同时,对其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案件生效后,持续对家庭教育令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确保家庭教育落到实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开启父母“依法带娃”的新时代篇章,由“家事”上升为“国事”,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父母,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营造良好家教家风,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05

  黄某某诉某某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黄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朱某某与黄某某相约见面,随后二人入住某某宾馆并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某监护人得知,该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黄某某以某某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使其遭受性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某宾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某宾馆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宾馆赔偿黄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旅馆、宾馆、酒店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6

  “养女”何某司法救助及指定监护案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司法救助并指定监护

  【基本案情】

  养父母收养何某后未办理收养手续。因家庭纠纷,养父将养母杀害,养父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再次成了“孤儿”。在法院核准死刑期间,发现何某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境地。法院立即联合当地民政部门,协调村委会为何某指定了养父的弟弟作为监护人,并协助何某提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何某为被害人的养女,属于依靠被害人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养父因服刑实际已无法抚养。何某事发时10周岁,还在上小学,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均需要大量开支,其符合救助政策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情形。综合本案受害人本身并无过错、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监护人的家庭经济现状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决定给予何某一次性司法救助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救助困境儿童的典型案例,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开展政府、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拓展到社会救助范围,共同解决困境儿童的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难题。在构建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联动衔接机制的同时,广西法院还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定期回访制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的实现,用司法力量守护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用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7

  小飞诉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某县公安局户籍登记纠纷案

  依法保障非婚生育未成年人落户权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李某某非婚生育一女小飞。2020年邓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小飞随父生活,户籍登记随父亲。后小飞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籍登记,因未能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拒绝为小飞办理户籍登记。小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户籍登记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判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小飞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亲子鉴定证明,不符合户籍登记政策,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飞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了小飞的亲子关系;人民法院主持下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证实小飞是邓某某的非婚生子女。公安机关以小飞未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拒绝为其办理户籍登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后经法院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同意为小飞办理户籍登记。

  【典型意义】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审理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的首要原则。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诚然,各地政策对非婚生子女办理落户程序及所需材料有不同规定。有的地方要求提交公证、亲子鉴定材料等;有的则只需提供其中之一即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查明事实和法律以及生效民事调解书,主动协调公安机关为小飞办理了户籍登记,实现了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08

  为弃婴指定合法监护人案

  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儿童指定监护

  【基本案情】

  王某(56岁)在某桥下发现一名弃婴,王某和妻子兰某(54岁)商议后决定抚养这名弃婴。夫妻二人给孩子取名小美,并以“爷爷”、“奶奶”相称。小美六岁面临升学时需有户籍信息、身份证等材料,夫妻二人因为一直忙碌于照顾亲人、四处打工等琐事中,未能办理收养登记。王某求助后,人民法院和派出所专门召开座谈会制定解决方案,在各部门的共同帮助下,夫妻二人获得了相关证明材料,顺利提交了确定监护人申请书,依法向法院申请其作为小美的合法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小美刚出生后即跟随王某夫妇生活,且公安机关经过多方查找仍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亦未能知晓其他近亲属信息。同时二人作为小美的实际抚养人,在生活中对小美悉心照顾,关爱有加。现小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由二人作为小美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使小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王某和兰某为小美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困境儿童、流浪儿童、弃婴等弱势群体人口占比依然较大,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身份、户籍信息不详,会频频遭遇无身份证购买车票、办理入学或升学难等实际困难。本案中,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在小美亲生父母无法找到、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信息亦未知晓、社区作出同意意见的情况下,从《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确认监护关系原则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实际抚养人作为监护人,及时填补了小美在法律上缺失合法监护人可能出现的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切实解决了被监护人因合法监护人失位遇到的落户、上学等一系列实际困难,这是人民法院在家少审判改革中的有益探索,也是与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等多部门齐心联手解决困境儿童的一次有益探索,为打造一条帮助弱势儿童解决实际落户、入学难题的司法“快车道”奠定基石。

  09

  法检联手撤销唐某、周某、李某监护权系列案

  涉毒家庭子女在法、检“两院”帮助下开启新生活

  【基本案情】

  唐某与周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唐某与周某婚姻期间,与另一名男子李某保持同居关系,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晶晶和亮亮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19年唐某、李某同因贩毒获刑入狱,周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同年,唐某、周某离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晶晶和亮亮可能存在监护缺失的情况后,立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联席工作机制的要求,向法院进行了反馈。法院与检察院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分别指定李某的姐姐李一、李二作为晶晶、亮亮其姐弟的合法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晶晶和亮亮的父母均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且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母定居外地,且常年无往来联系,无意愿,亦不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综合考虑当晶晶和亮亮的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其二人将处于无监护人监护的危困状况,因现李某的姐姐李一申请自愿担任晶晶的监护人,李某的姐姐李二申请自愿担任亮亮的监护人,并取得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唐某、周某、李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李一、李二作为亮亮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检合作帮助涉毒家庭子女依法结束监护空白期,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因无合适监护人抚养、教育的困境,借助法律力量传递和延续了新时代法治社会“爱”的关护。法院进一步加强与政法机关协作配合,联合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延伸帮扶等工作,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完善“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联动合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体现司法温度、司法关怀。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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