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罗小清 陈珊)钱某某申请执行肖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溪区法院2015年判决肖某支付钱某某装修工程款40余万元,但肖某一直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肖某却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多次与其联系,肖某均称自己在外地“跑生意”,没有固定住所,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多次被退回,肖某也拒绝到庭配合法院执行。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肖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
近日,在南溪区法院终本案件“回头看”工作中,执行法官查询到了肖某的财产线索,案件立即恢复执行。承办法官韩松仔细查阅卷宗,认真的研判案情,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得知肖某在筠连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并通过这一线索查到了该公司的办公电话。韩松首先拨通肖某的手机电话,通知肖某于近日到庭,但肖某又故技重施称其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办事,短期内无法到法院。挂断电话后,韩松马上拨打肖某任职公司的办公电话:“喂,请问你们公司肖总在吗?”“肖总在。”“我有事儿找你们肖总,请肖总接电话。”“好的,您等一下,我去叫肖总”。电话那头很快便传来了被执行人肖某的声音“你好,我是肖某,你是哪位?”“我是刚才跟你通话的南溪区法院执行局韩法官,刚刚通话的时候,肖某你不是在云南昭通吗?你怎么在筠连呢?”肖某伎俩被当场识破。接着,韩松对肖某进行了释法教育并通知其到庭配合执行。面对韩法官的质问肖某无言以对,并承诺第二天就到法院处理。
6月13日上午,正值端午节假期间,肖某来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见到了等候多时的韩松和钱某某等人。针对肖某向法院提供的其在筠连公司任职司机的证明和虚假财产报告这一行为,韩松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向其送达了《拘留预先告知书》,责令肖某配合法院对其房产进行处置,限期内向钱某某履行支付义务。最终肖某当场向钱某某支付现金5万元,并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处置房产事宜,若还有不足部分将于年底一并结清。
面对一个嘴上配合、行动上忽悠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识破其躲避执行伎俩,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配合执行,最终给了申请执行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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