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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奇”酒驾 获行政刑事“双罚”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治讯(张林)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终审判决,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1月1日中午,朱某与几个朋友在霍城县一饭店内聚会。朱某喝醉后,其朋友拦出租车送朱某回家。朱某中途下车后,又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车,该车车主吐某恰巧认识朱某,见其满身酒气便问其家在哪里,答应送朱某回家。朱某含糊其辞说不清楚家庭住址,吐某就将朱某送到了霍城县水定镇团结南路路边。当晚21时,朱某因为醉酒失去意识,“离奇”地认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没有上锁)是自己的车,就驾车上路,将车开至霍城县团结路一路段时,因有路障停靠,并付费委托他人看管车辆,许诺次日取车,后搭乘他人车辆离开。车主阿某发现其车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视频排查将朱某查获,车辆被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偷开他人机动车对朱某处以罚款800元。同时,经检测,朱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经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

  法官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导致车辆丢失,或者非法占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其他犯罪。

  法官提醒:

  饮酒后尤其是醉酒的人,控制力、意志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朱某的行为不仅自身受到刑事处罚,还要付出家人成本、经济成本的代价,得不偿失。一场酒宴,变成一场人生的悔恨,醉酒驾驶的后果使你的人生“输不起”。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朋友聚会庆祝喜庆、节日推杯换盏的同时,一定要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亲友,拒绝酒驾,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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