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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兽药 检察建议力促兽药购销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检察新闻讯(刘晓睿)近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本辖区内部分兽药经销商存在没有处方笺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兽用处方药以及过期兽药的问题,为防止滥用兽药可能导致畜产品质量出现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6月23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违法销售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

销售的过期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若在购销环节缺乏监管,违法购销兽药,会出现养殖户滥用兽药的危险情况发生,造成畜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恶性循环。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第一时间向职能部门反馈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了解职能部门在履职中存在的困难,促进问题解决,共同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相互合作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下一步,黎平县检察院将会继续延伸公益诉讼的监督触角,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范围拓展到畜禽用药环节,更好地维护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大家在身边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等有损失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拨打我们的12309服务热线电话(或办公座机6227350)。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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